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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社會服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工作之教學、訓練、進修及研究事項。
二、醫療社會工作、貧病救助及病患心理輔導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會服務業務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