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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普通文件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送交主任秘書室拆封、分文、加蓋主管單位戳
記後,交收發人員分別摘由登記、分送各主管單位簽收承辦。文件涉及兩
單位職掌者,應由關係較切之單位主辦,送會有關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