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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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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塗銷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七或附件八)。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
三、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圖表附件: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