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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事建制之艦艇及公務船舶或物資沈沒時,依法徵用或僱用打撈業從事打
撈者,由該沈沒之船舶或物資機關以公函通知其轄區商港管理機關,以便
打撈業申請核准出港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