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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船舶遇難已至無法挽救,船長依法下令放棄船舶時,海員應就棄船部署,立即從事各項求生工作。船上救生艇筏,非經船長命令,不得擅行放下。救生艇筏使用之輕便無線電設備,應由指定人員攜帶,隨同船長行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