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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