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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