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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但最終產品得僅標示其型號及其組裝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合格標籤資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