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電路里程分段計算之。
電路之里程,按兩端電信機構所屬之計費中心局相互間直線距離計算,如
電路兩端屬於相鄰兩電信機構者,按其直線距離計算。
電路里程不足二十公里者,以二十公里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