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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廣播或電視電臺,於申請架設許可證時,應造具工程主管詳歷表,連同其職稱、詳細工作地點,送請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