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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