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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