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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