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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不依經交通部同意之施工計畫執行,或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傾倒或散落有妨害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起造人或申請人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