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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前項筆試科目如下:
一、高級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四)原子能法規。
二、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第一項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
一、主控制室操作。
二、廠房現場口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