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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重量小於一千公斤且其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微量包件之活度限值者,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在執行運送作業時,應備妥交運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放射性核種比活度或總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交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其運送作業,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及交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