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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
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四百萬元。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一千公斤者,運送計畫審查費及運送檢查費免予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