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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液態閃爍計數器之閃爍液每公克所含氚或碳十四之活度少於 1.85 ×103貝克者,其排放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