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證明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係因被害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對該被害人之賠償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