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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