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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承裝業違反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副知煤
氣事業;逾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各煤氣事業不得受理該承裝業所
承裝工程之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