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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蔽機制。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四、有備份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比照原本,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五、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
六、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必要,亦應妥善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