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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水壩位置應就不同地點調查研究比較,選取符合下列事項之地點:
一、以最經濟之水壩獲得所需要之貯水量。
二、壩址及水庫地質良好。
三、水庫興建成本低。
四、集水區大與水土保持及水源涵養良好。
五、築造用材料容易取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