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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他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評估必要並公告者,亦同。
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三級,其分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