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檢查應於法定度量衡器使用場所及受檢查者營業時間內為之。但如無法在使用場所檢查者,檢定機關(構)得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限期送達指定地點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