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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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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調解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召集人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於開會二日前通知共同調解人開會。
調解小組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之陳述機會;必要時,並得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調解小組應於成立後七日內作成建議調解結果,並至少應經二位共同調解人之同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七日,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