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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依輸出許可證核准之內容辦理。
輸出許可證各項內容,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變更。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不得申請展延。
第一項貨品通關後一個月內應將核銷用聯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全部出口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但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輸出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之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