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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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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申請寄存應繳納之寄存費用如下:
一、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質體及噬菌體,每件新臺幣三萬八千四百元。
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每件新臺幣五萬二千八百元。
三、前二款生物材料之保存條件特殊者,得由寄存機構依其性質、保存材料及設備所需費用與申請寄存者另行約定之。
前項之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時,得申請退還扣除如第二十條規定存活試驗費用後之寄存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