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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承裝業受廢止登記之處分、限期改善之通知或停業者,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裝工程。但受限期改善之通知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續施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