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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