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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爆炸物應儲存於火藥庫內。但當日需用之爆炸物,經指定專人看管,得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