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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土石採取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