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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廠房門應為木門,向外開啟,其內側不得有鐵器。
儲存爆炸性物品之庫房門應為二道,裡層木門,外層鐵門,分別向外開啟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