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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應設火藥庫並置爆炸物管理員
及火藥庫看守人。
運輸爆炸物時,應指定押運人員;爆破爆炸物時,應指定爆破人及爆破監
督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