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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