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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之。
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執行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