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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如法令另有規定或由軍法機關囑託傳拘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