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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