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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二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