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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仲裁人於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擔任仲裁人並表明其與當事人
及代理人之關係。
當事人認仲裁人有法定拒卻事由者,得依法聲請拒卻;如認仲裁人有其他
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得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