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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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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