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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