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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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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
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