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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承租人租用建築物,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遲付金
額達兩期之租額時,管理局得依民法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
,勒令承租人遷出園區。
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費用,依前條規定標準,另行加收違約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