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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