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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班導師根據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戴,應針對學生缺點,督導改進,除每
學期彙送訓導處外,並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
護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家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