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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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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