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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原民運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參賽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