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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體育法人有獎助業務者,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遍性,公平性原則。
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獎助總額百分之二十。獎助業
務應以符合章程所訂業務項目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