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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每科目學期成績除技能科外,其計算標準如左:
一、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平時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三、學期試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